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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重申严格执行办公用房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2-10浏览次数:2165

关于进一步重申严格执行办公用房标准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精神,请各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严格执行学校办公用房标准要求:正处级(正高级职称)不超过18平方米,副处级(副高级职称)不超过12平方米,其他人员不超过9平方米。请对此进行自查,对超出办公用房标准的认真清理整改,并将办公用房现状及整改方案,于1220日前反馈至校长办公室。

联系人:刘志超

联系电话:38223334

联系邮箱:liuzc@sdju.edu.cn

 

校长办公室、监察处、后勤基建处

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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