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处级干部及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精神,重申对我校中层干部及特定岗位工作人员持有的因私护照(通行证)进行集中上交和统一保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保管范围 学校全体中层干部及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办理的因私护照(通行证)。 二、申领、保管办法 1、中层干部及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因私护照(通行证)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可从组织部网页下载),经审核同意由党委组织部出具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以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中层干部及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申领因私护照(通行证)后,应及时报党委组织部登记,实行集中保管。 3、中层干部及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如需领证出国(境),须填写上海电机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到党委组织部办理证件领用手续。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及时填报出国(境)回执单,并将所持证照交回党委组织部保管。 4、过期因私护照(通行证),可由本人申请取回。如因私护照(通行证)需换发,须由本人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再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申领后须及时将新护照(通行证)交回党委组织部保管。 三、有关要求 1、中层干部及特定岗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因私护照(通行证)。对因丢失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上交的,须由本人作出书面报告。 2、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事项,要在中层干部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 3、近期,党委组织部将对中层干部及特定岗位工作人员持有因私护照(通行证)的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核查。除已过有效期的证照可不上交外,对应交未交证照的干部将列出名单,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协助督促干部本人于3月30日前上交有关证照。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陈秀春 电话:38223276 党委组织部 2015年3月20日 |